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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企业未办证土地也应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 招商动态 |2017-03-08

以案说法:企业未办证土地也应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近日一税务机关在风险应对中发现所辖某有限公司通过政府招商引资取得一地块土地使用权30亩,由于用地计划原因,仅取得10亩土地使用权。企业取得土地后兴建厂房从事生产经营,主观认为只要不办理土地使用证就无需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因此,自2013年以来,企业仅对已办证部分土地申报缴纳了城镇土地使用税。主管地税务机关在风险应对中,要求企业按规定对未办证土地从当地政府实际交付土地的次月起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第三条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转让土地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645号)规定,对有偿使用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属证书的土地,只要土地使用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土地的权利,且有合同等证据表明其实质转让、抵押或置换了土地并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土地使用者及其对方当事人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契税等相关税收。税务人员辅导企业补缴三年城镇土地使用税8万元,并加收相应的滞纳金。

本案提醒纳税人注意:企业取得土地,无论是否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都应该严格按照现有政策规定,依法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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